遺產繼承|代位 vs 拋棄:子女扣除額一次看懂(含速算器)

遺產繼承|牽動子女扣除額:代位按人頭、拋棄不列入

法規重點拆解+速算器+行銷話術|最新額度與案例已更新

💡 直系卑親屬每位 NTD 560,000 👶 未成年:距成年每年再 +560,000 👨‍👩‍👧‍👦 代位:按人頭(總數≤原子女數) 🚫 拋棄:本人不列入、其子女也不得因其拋棄而計入
56 萬 / 位
直系卑親屬扣除額(最新)
× 人數
以實際繼承之直系卑親屬人數計(代位可計入)
+ 未成年加計
距成年每年再加 56 萬
≦ 子女數
代位總數以原被繼承人子女數為上限

一、規則速懂

面向規則了解要點
直系卑親屬扣除額 每位 56 萬;以繼承人中屬直系卑親屬者的人頭數計。 數量越清楚、扣除越有感;先盤點「能列入的人」。
代位繼承 子女先亡,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者,按代位人頭數計入;但總人數以原被繼承人子女數為上限 「孫子可補位,但總數不超過原子女數」。
拋棄繼承 拋棄者本人不得計入;其直系卑親屬亦不得因其拋棄而計入。 避免誤會「拋棄→孫子頂上」可增加扣除額,其實不行
未成年加計 未成年直系卑親屬得按其距成年之年數,每年再加56 萬(成年現為 18 歲)。 年齡愈小、加計愈多;可先備妥身分證影本佐證。
算式:直系卑親屬扣除= 56 萬 × 合格人數 + 56 萬 ×(未成年加計年數合計)

二、案例

  1. 代位按人頭:王先生有三子;長子已逝,其二名子女代位,再加次子、三子共四人繼承 → 扣除額 4 × 56 萬=224 萬
  2. 拋棄不列入:若三名子女均拋棄、改由六名孫子女繼承 → 扣除額以「原子女數三名」為上限,僅 3 × 56 萬=168 萬

(以上範例符合官方解釋;實務仍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)

三、扣除額速算器(試算)





* 未成年加計年數=所有未成年之(18-當時年齡)加總

可計入人數:(= min[原子女數,上述人數])
直系卑親屬扣除:
未成年加計:
合計可扣:
僅供試算;申報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

四、三句話就搞懂

情境一句話就懂
客戶問:孫子能不能補位?「可以,代位按人頭;但總數不會超過原本的子女數上限。」
客戶問:拋棄後,孫子能算嗎?「不行,拋棄不列入,其直系卑親屬也不能因拋棄而列入。」
客戶問:未成年多扣多少?「距18 歲每一年再+56 萬,年齡愈小,加計愈多。」

五、30 天內可執行清單

  1. 人數盤點:子女存歿、是否拋棄、代位孫子女人數。
  2. 年齡佐證:未成年身分證/戶籍謄本,便於加計。
  3. 文件齊備:繼承聲明、拋棄切結、親屬關係證明。
  4. 試算與預估:用上方工具先出扣除區間與現金流規劃。
非稅務法律意見;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來源:財政部/國稅局公開資料

參考資料(官方)

  • 台北國稅局|114 年度遺產稅扣除額與代位/拋棄繼承規則(含 56 萬/位與代位上限) 新聞稿
  • 南區國稅局|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差異(舉例說明) 宣導稿
  • 財政部 eTax|遺產稅 Q&A:拋棄繼承不得列入扣除人數/限原可扣數額 Q&A
  • 財政部新聞稿|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(含 56 萬與未成年認定) 新聞稿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|民法:成年年齡為 18 歲(供未成年扣除額之年齡認定) 條文

本頁僅供溝通與行銷素材,非稅務法律意見;請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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