剪報導讀|遺產稅 × 海外資產 × 經常居住認定
國人遺有海外財產,為何會「併入遺產」?
這張剪報傳遞的資訊不是「有海外就一定很麻煩」,而是提醒你先做對 3 件事:
① 判斷被繼承人是否屬經常居住境內(2 年/365 天)、② 釐清「境內外」財產範圍與所在地認定、③ 提前準備海外資產文件,降低申報與估價時間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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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頁速懂:這張剪報在提醒什麼?
概論:
若被繼承人符合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」的要件,
其死亡時遺有財產,原則上要就境內+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(併入申報)。
- 先判身分:是否「經常居住境內」=決定課稅範圍是「全部」或「僅境內」。
- 再判資產所在地:海外帳戶、海外股票、海外不動產、保險金、信託權益…都要釐清「所在地認定」。
- 最後做文件:海外資產估價與文件取得通常耗時,是拖延申報進度的最大原因。
常見誤解:「人住海外=一定只課境內」或「有海外資產=一定不用報」——都不對。關鍵在法律對「經常居住」的認定與資產所在地的判斷。
重點對照表:誰要併入「境外遺產」?
| 先判定身分 | 課稅/申報範圍 | 你要注意的實務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經常居住境內 (見右欄快算) |
境內+境外全部遺產 | 海外資產要做「清單+估價+證明文件」;若涉及海外已納稅,常見作法是準備稅單與證明供機關審認(個案依規定)。 |
| 經常居住境外 或非本國民 |
僅就境內遺產 | 仍要把「境內」範圍判清楚(例如:國內金融存款、國內公司股權、國內不動產等)。 |
| 資產所在地認定 | 決定「境內/境外」歸屬 | 動產/不動產、存款、股權、債權、專利商標等,各有不同「所在地」判斷邏輯。 |
| 申報期限 | 以法定期限為原則 | 海外文件慢 → 建議提早盤點、必要時由專業人士協助文件與估價策略。 |
版面目的:把剪報變成「可對談、可執行」的流程。實際案件仍以主管機關與個案資料為準。
海外資產申報:你要準備的「文件清單」
第一包:資產清單(Inventory)
- 海外銀行/券商:帳戶名稱、帳號、幣別、金融機構資訊
- 海外股票/基金:品名、數量、持有日/死亡日附近對帳單
- 海外不動產:地址、權狀/登記、持分
- 海外保單/年金:保單號、保險公司、給付資訊(如涉及)
第二包:估價與佐證(Valuation)
- 死亡時點或規定時點的估值依據(對帳單/市價截圖/估價報告)
- 匯率換算依據(可附官方匯率來源)
- 若有海外稅務文件:稅單、繳納證明、核定文件(視個案需求)
- 翻譯/公證需求:依個案與機關要求準備
最常踩雷:只有「大概金額」沒有「可驗證文件」;或對帳單不是死亡時點附近,導致估價與審認延遲。
法條索引(剪報最相關的 4 個條文)
| 條文 | 你要記住的關鍵字 | 用一句話解讀(白話) |
|---|---|---|
| 遺贈稅法 第 1 條 | 經常居住境內 → 境內外全部遺產;境外/非國民 → 僅境內 | 先分「人」再分「財產範圍」:住哪裡(法律認定)影響課稅範圍。 |
| 第 4 條 | 經常居住境內:2 年內「有住所」或「無住所有居所+居留逾 365 天」(例外:政府聘請特定居留) | 剪報的「兩年/365 天」就是從這裡來:不是看感覺,是看法律要件。 |
| 第 9 條 | 境內/境外財產 → 按「所在地」認定(存款、股權、債權…各有規則) | 海外資產之所以要整理清單,就是為了把所在地與估價依據講清楚。 |
| 第 23 條 | 申報期限:死亡日起 6 個月(可依規定申請延長) | 海外文件常慢,越早盤點越不會卡在期限壓力。 |
本頁為稅務/法規剪報導讀與一般性整理,不構成個別案件之稅務或法律意見。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公告、個案事實與專業審認為準。